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2條之2及第22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1. 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1.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
    2. 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
    3. 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
    4. 四、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
  2. 前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