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第2條及第22條之6;增訂第22條之12至第22條之20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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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8條 (違反得經營業務範圍及違反本條例授權所定辦法相關規定,以及違反不得從事外幣與新台幣間之交易規定之處罰)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並得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廢止或撤銷其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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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規定以外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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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二十二條之十五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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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前條準用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