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第2條及第22條之6;增訂第22條之12至第22條之20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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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22-1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其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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