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300033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至第 8條、第15條至第19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 條、第3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
  2. 華僑及外國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發行公司申報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國內市場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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