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300033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至第 8條、第15條至第19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 條、第3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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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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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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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