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300033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至第 8條、第15條至第19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 條、第3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金管會於必要時,得要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提出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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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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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匯入投資資金之運用情形、證券買賣明細及庫存資料,並得檢查其庫存及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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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境外發行或買賣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之明細資料;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委託代為持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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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國內證券之下單指令人姓名、國籍、聯絡方式及其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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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金管會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