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300033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至第 8條、第15條至第19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 條、第3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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