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300033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至第 8條、第15條至第19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 條、第3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1.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2.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3.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4. 四、依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2. 華僑及外國人經登記後,經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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