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 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58167號暨中華 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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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方法拍賣之證券,依下列順序及各買進委託所報價格依次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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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之買價較高者優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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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之買價相同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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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順序依次成交數量總額未達公告拍賣數量時,由本公司洽商申請拍賣證券商另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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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委託人參加競買之申報,或低於宣佈拍賣底價之申報,或不能依第一項規定為拍賣成交之申報,均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