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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拍賣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拍定之依據,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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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以能滿足所需拍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全部按拍定價格成交,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但在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未達拍賣數量時,所有在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均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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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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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賣數量限額內,全部按拍賣底價成交,如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大於公告拍賣數量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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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委託人為公股釋出者,有特殊情形不能適用前項所定辦法,得另訂拍定方法,經本公司同意後公告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