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 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58167號暨中華 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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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拍賣上市證券之委託或申請,程序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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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以下簡稱拍賣委託人)委託申請本公司拍賣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以下簡稱申請拍賣證券商)填具申請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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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自營商以其自有之證券申請本公司拍賣者,由該證券自營商填具申請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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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其持有之證券依拍賣方法處理者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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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委託或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或認可後,於實施拍賣三日前由本公司將拍賣條件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