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8666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刪除第13條、第1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就下列事項訂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報請本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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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申請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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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及其區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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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買賣契約成立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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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時間及買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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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買賣價格之公開標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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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價格升降單位、幅度及初次為櫃檯買賣價格訂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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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算及給付之時間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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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買賣證券之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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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買賣證券爭議及違規事項之仲裁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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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有關櫃檯買賣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