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8666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刪除第13條、第1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
  2. 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