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之2及第146條之5;增訂第10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1.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2.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3.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4.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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