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之2及第146條之5;增訂第10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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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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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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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