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之2及第146條之5;增訂第10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2.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3.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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