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之2及第146條之5;增訂第10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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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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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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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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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