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之2及第146條之5;增訂第10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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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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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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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結現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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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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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派賸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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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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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