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之2及第146條之5;增訂第10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2.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
    1. 一、資本適足。
    2. 二、資本不足。
    3. 三、資本顯著不足。
    4. 四、資本嚴重不足。
  3.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4.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