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之2及第146條之5;增訂第10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2.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3.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4.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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