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2972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56條、第5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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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之自有資金,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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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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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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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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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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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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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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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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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範圍、比率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