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7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34 73號令修正發布第6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客戶,以下列為限:
    1. 一、在證券商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者。
    2.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指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予其客戶,並約定以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
  3. 證券金融事業透過代理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4. 前項之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證券金融事業應終止該證券商之代理業務。但該證券商原代理之客戶借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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