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8條、第20條、第28條至第30條、第43條、第71條、第77條、第78條、第99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6條至第113條、第117條、第126條、第128條至第131條、第137條、第140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之1、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67條至第167條之2、第169條、第172條、第172條之1、第175條、第177條、第177條之1、第179條、第185條、第192條、第192條之1、第199條之1、第203條、第204條至第20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6條之1、第21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37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5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57條、第257條之2、第263條、第266條至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91條、第297條、第309條、第311條、第316條、第343條、第356條之3、第356條之5、第356條之7、第356條之9、第356條之11、第356條之13、第369條之12、第370條至第374條、第377條至第380條、第382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88條、第391條、第392條、第393條、第438條、第449條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22條之1、第76條之1、第99條之1、第156條之1至第156條之4、第161條之2、第172條之2、第173條之1、第175條之1、第193條之1、第203條之1、第210條之1、第228條之1、第248條之1、第392條之1、第447條之1;刪除第104條、第105條、第162條之1、第162條之2、第166條、第176條、第257條之1、第278條、第356條之6、第356條之10、第375條、第384條、第38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268條 (公開發行新股之申請核准事項)
  1.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將下列事項,申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
    1. 一、公司名稱。
    2. 二、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
    3. 三、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4. 四、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務報表。
    5. 五、增資計畫。
    6.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
    7. 七、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法。
    8. 八、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9. 九、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10. 十、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
    11. 十一、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2.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者,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八款、第九款,由律師查核簽證。
  4.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項之發行新股,不適用之。
  5. 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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