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8條、第20條、第28條至第30條、第43條、第71條、第77條、第78條、第99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6條至第113條、第117條、第126條、第128條至第131條、第137條、第140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之1、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67條至第167條之2、第169條、第172條、第172條之1、第175條、第177條、第177條之1、第179條、第185條、第192條、第192條之1、第199條之1、第203條、第204條至第20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6條之1、第21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37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5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57條、第257條之2、第263條、第266條至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91條、第297條、第309條、第311條、第316條、第343條、第356條之3、第356條之5、第356條之7、第356條之9、第356條之11、第356條之13、第369條之12、第370條至第374條、第377條至第380條、第382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88條、第391條、第392條、第393條、第438條、第449條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22條之1、第76條之1、第99條之1、第156條之1至第156條之4、第161條之2、第172條之2、第173條之1、第175條之1、第193條之1、第203條之1、第210條之1、第228條之1、第248條之1、第392條之1、第447條之1;刪除第104條、第105條、第162條之1、第162條之2、第166條、第176條、第257條之1、第278條、第356條之6、第356條之10、第375條、第384條、第38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203條 (董事會召集程序)
  1.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2. 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3.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4.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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