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8條、第20條、第28條至第30條、第43條、第71條、第77條、第78條、第99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6條至第113條、第117條、第126條、第128條至第131條、第137條、第140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之1、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67條至第167條之2、第169條、第172條、第172條之1、第175條、第177條、第177條之1、第179條、第185條、第192條、第192條之1、第199條之1、第203條、第204條至第20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6條之1、第21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37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5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57條、第257條之2、第263條、第266條至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91條、第297條、第309條、第311條、第316條、第343條、第356條之3、第356條之5、第356條之7、第356條之9、第356條之11、第356條之13、第369條之12、第370條至第374條、第377條至第380條、第382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88條、第391條、第392條、第393條、第438條、第449條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22條之1、第76條之1、第99條之1、第156條之1至第156條之4、第161條之2、第172條之2、第173條之1、第175條之1、第193條之1、第203條之1、第210條之1、第228條之1、第248條之1、第392條之1、第447條之1;刪除第104條、第105條、第162條之1、第162條之2、第166條、第176條、第257條之1、第278條、第356條之6、第356條之10、第375條、第384條、第38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92-1條 (董事選舉)
  1. 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2.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4. 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5.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1.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4. 四、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6.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為之。
  7.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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