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8條、第20條、第28條至第30條、第43條、第71條、第77條、第78條、第99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6條至第113條、第117條、第126條、第128條至第131條、第137條、第140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之1、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67條至第167條之2、第169條、第172條、第172條之1、第175條、第177條、第177條之1、第179條、第185條、第192條、第192條之1、第199條之1、第203條、第204條至第20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6條之1、第21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37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5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57條、第257條之2、第263條、第266條至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91條、第297條、第309條、第311條、第316條、第343條、第356條之3、第356條之5、第356條之7、第356條之9、第356條之11、第356條之13、第369條之12、第370條至第374條、第377條至第380條、第382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88條、第391條、第392條、第393條、第438條、第449條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22條之1、第76條之1、第99條之1、第156條之1至第156條之4、第161條之2、第172條之2、第173條之1、第175條之1、第193條之1、第203條之1、第210條之1、第228條之1、第248條之1、第392條之1、第447條之1;刪除第104條、第105條、第162條之1、第162條之2、第166條、第176條、第257條之1、第278條、第356條之6、第356條之10、第375條、第384條、第38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3條 (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1.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3.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
  6.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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