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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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條 (查閱或抄錄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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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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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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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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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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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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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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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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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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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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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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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