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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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條 (認許之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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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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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認許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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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已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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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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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撤銷或廢止認許,不得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