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374條 (章程與無限責任股東名冊之備置)
  1. 外國公司應於認許後,將章程備置於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處所,或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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