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346條 (清算人行事之限制)
  1. 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限:
    1. 一、公司財產之處分。
    2. 二、借款。
    3. 三、訴之提起。
    4. 四、成立和解或仲裁契約。
    5. 五、權利之拋棄。
  2. 應由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如迫不及待時,清算人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前項所列之行為。
  3. 清算人違反前兩項規定時,應與公司對於善意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
  4. 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於特別清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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