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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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條 (清算之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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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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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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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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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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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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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