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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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2條 (分割計劃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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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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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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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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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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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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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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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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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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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需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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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分割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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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