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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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1條 (合併契約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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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所指之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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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稱或新設公司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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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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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新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與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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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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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續公司之章程需變更者或新設公司依第一百二十九條應訂立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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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合併契約書,應於發送合併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