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315條 (解散之法定原因)
  1.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1.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4.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5. 五、與他公司合併。
    6. 六、分割。
    7. 七、破產。
    8.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2.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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