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第304條 (重整計畫之內容)
-
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
-
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
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
-
三、財產之處分。
-
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
-
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
-
六、章程之變更。
-
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
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
-
九、其他必要事項。
-
-
前項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