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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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重整裁定之公告及送達與帳簿之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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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即公告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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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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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監督人、重整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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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期日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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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權人及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怠於申報權利時,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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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已知之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仍應將前項裁定及所列各事項,以書面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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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前項裁定送達公司時,應派書記官於公司帳簿,記明截止意旨,簽名或蓋章,並作成節略,載明帳簿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