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287條 (裁定前法院之處分)
  1.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
    1.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2.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3.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4. 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5.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
    6. 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2. 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3. 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第一項之裁定失其效力。
  4. 法院為第一項之裁定時,應將裁定通知證券管理機關及相關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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