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285-1條 (裁定之執行)
  1. 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2. 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
  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1. 一、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2. 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4. 法院依前項第二款於裁定駁回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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