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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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條 (聲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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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左列事項,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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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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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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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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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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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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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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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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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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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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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