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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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條 (重整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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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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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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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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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