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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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條 (公積之使用-依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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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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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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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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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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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