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216條 (監察人選任)
  1.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4.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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