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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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條 (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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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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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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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