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92條 (董事之選任)
  1.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4.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5.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