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72-1條 (股東常會議案之提出)
  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2.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4.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1.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5.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6.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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