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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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條 (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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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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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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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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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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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