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70條 (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1.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1.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2.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2.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