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45條 (發起人之報告義務)
  1. 發起人應就左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
    1. 一、公司章程。
    2. 二、股東名簿。
    3. 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
    4. 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5. 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
    6.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股份總數。
    7. 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 發起人對於前項報告有虛偽情事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