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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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條 (發起人之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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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應就左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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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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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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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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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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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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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特別股者,其股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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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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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對於前項報告有虛偽情事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