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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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條 (發起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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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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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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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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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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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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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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