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12條 (盈餘公積之提出)
  1.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全體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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