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87條 (清算人之檢查財產完結清算與答覆詢問)
  1.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2.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4.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6.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