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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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代表權之行使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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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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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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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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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